|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 [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 CHINESE TAIPEI CYCLING     ASSOCIATION,簡稱 C.T.C.A. )。 |
第二條:本會 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展自由 車 ( Cycling) 運動,(公路 Road、 場地 Track、登山車MountainBike、越野單車BMX、越野障礙Cyclo-crosss),辦理全國性及國際性之自由車活 動,藉以提高技術,增進國民健康,發揚運動精神為宗旨。 |
第三條:本會參加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為會員,並接受其指導。 |
第四條:本會為代表中華民國加入國際自由車組織之唯一團體。 |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
| 第二章 任務 |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
一、 辦理國內自由車運動之發展事項。 |
二、辦理全國性及國際性之自由車比賽事項。 |
三、選拔及組訓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性自由車比賽事項。 |
四、國內自由車隊參加國際性自由車比賽之資格審查及推薦事項。 |
五、國外自由車隊來華比賽之邀請與安排事項。 |
六、自由車裁判及教練之登記,講習及管理事項。 |
七、國際自由車裁判之資格審查及推薦事項。 |
八、研訂自由車規則,解釋比賽規則之疑問。 |
九、審訂自由車設備及器材用品等事項。 |
十、會員資格之審查決定事項。 |
十一、研究調查及自由車書刊或文獻之出版事項。 |
十二、其他有關自由車運動事項。 |
| 第三章 會員 |
第七條: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合於 左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二人以上 或團體會員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得 為本會會員。 |
一、團體會員資格如下:省(市),縣(市)體育會所屬自由車委員會,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 員,接受輔導並推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
二、個人會員資格如左: |
(一)普通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對自由車運動有興趣並贊同本會宗旨者。 |
(二)選手會員:凡年滿十二歲以上,有志從事自由車運動者,均得申請為本會之選手會員。 |
(三)榮譽贊助會員:凡捐贈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為榮譽會員,另捐贈拾萬元以上者得聘為名譽理事。 |
第八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 |
一、團體會員:舉辦活動得向本會申請補助或人力支援。 |
二、普通會員: |
(一)發言權與表決權。 |
(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比賽。 |
三、選手會員: |
(一)可參加本會主辦之各項活動或比賽。 |
(二)得享有參加意外保險之權利、保險費,由本會負擔三分之一,詳細辦法另訂。 |
(三)選手會員無權發言、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第九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 |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
三、按時繳納會費。 |
四、其他應盡之義務。 |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其會員資格: |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
二、褫奪公權者。 |
三、不遵守本會會章及違背本會決議案者。 |
四、不繳納會費連續達兩年者。 |
五、團體會員會務活動陷於停頓達一年以上者。 |
| 第四章 組織 |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二條:本會設理事會與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其名額不得逾三十五人,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 三分之一,分別組織之;並得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三分之一;遇有理監事出缺 時依次遞補。 |
第十三條:本會設常務理事十一人,常務監事三人,分別由理事會、監事會票選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 總額之三分之一,均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 |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五人,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任期均為 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十五條: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 |
第十六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交辦事項,並得設副秘書長三人襄助之。 |
第十七條: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若干組,各組設正副組長各一人,幹事若干人。 |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
第十九條:本會選派出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之會員代表三人,由理監事會全體理監事票選之,其當選人不以 理監事為限。 |
第二十條:本會正、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各組正、副組長及幹事由秘書長簽請理事長聘任之 。 |
第二十一條:本會視業務需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 |
| 第五章 職權 |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一、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
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
三、選舉理事,監事。 |
四、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
五、聘任名譽理事長。 |
六、其他。 |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根據本會宗旨及任務推展會務。 |
二、審定會員入會。 |
三、召開會員大會。 |
四、聘請名譽理事及顧問。 |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
(二)核定年度工作計劃。 |
(三)其他。 |
第二十四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監察會員履行會章事項。 |
二、監察年度工作計劃之執行。 |
三、本會預決算及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 |
四、本會會員獎懲之審核事項。 |
五、其他有關本會之監察事項。 |
| 第六章 會議 |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
第二十六條:本會普通會員,均應出席會員大會;團體會員,選派代表參加,其名額由理事會決定之。 |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會會議每半年 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的 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 |
第二十八條:本會監事會,以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由常務監事主持。 |
| 第七章 經費 |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之來源: |
一、會費: |
(一)入會費: |
(1) 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2) 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
(二)常年會費: |
(1) 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2) 普通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3) 選手會員新台幣參佰元。 |
二、補助費。 |
三、基金孳息。 |
四、各種捐款。 |
五、其他收入。 |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收支帳目每三個月提由常務理事會議審查通過後,送監事會核銷,並定期分別向理事會與會 員大會提出報告,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 第八章 附則 |
第三十一條: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
第三十二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於 財產依法處理,不得以 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 團體或政府所有。 |
第三十三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或會員三分之一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 |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